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是否一定要做?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于2018年9月21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否一定要进行专项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并不一定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哪些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出具鉴证报告
有点常识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知道,出具任何的审计报告都必然有它的用途,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也是如此。找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都会先问一句,出具此报告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如果没什么用途,建议就别做了。
如果企业是要申请高新或者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项目,是必须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其实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主要用途就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是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如果没有别的要求,一般不会涉及到这样的报告。
所以,不要听信传言。当然涉及到高新申请或是加计扣除等项目时,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是必做的。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