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审计是什么,内容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审计应从财务和业务两个方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检查和评价,具体审计内容有以下7个方面。
1. 发起机构出售资产真实性审计
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SPV转让基础资产的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一般工商企业。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在资产证券化审计中,不能被复杂的结构所困扰,应抓住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审计人员要判断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加以分析和判断。

2. SPV的核算和合并报表审计
首先,审核SPV的核算。SPV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业务。SPV分为信托投资公司和公司制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为信托投资公司则作为独立的会计实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信托法规的要求,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
其次,要审核SPV是否纳入发起机构的合并报表范围。现行的合并理论与实务是以母公司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依据,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控制权的都被列为合并范围之列。当发起人控制SPV时,就会要求发起人合并SPV的报表。判断SPV是否属于发起人的一个子公司通常有以下三个标准:SPV为发起人带来的受益与发起人真是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SPV,并从SPV的净资产中获利。发起人承担与利益相关的风险。只要符合标准的其中一条就可判断SPV为发起人的子公司,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 投资人收益权核算审计
投资人也成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如银行、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共同基金、企业法人及个人。关键审计投资人收益权的核算,即区分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信托受益凭证是属于“债权”还是属于“股权”。如果将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信托受益凭证视为金融债券,那么可按债权投资予以会计核算。此外,因为持有信托凭证者对信托资产有用剩余权,同时又不能对信托资产的运用,处分施加影响,当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受益凭证具有“一定股权”性质时,对受益权的核算应以类似“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较为合理。
4.资产保管机构审计
资产保管机构是接受SPV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产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产保管机构。
审计人员对资产保管机头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2)是否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认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3)是否依照资产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资产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4)是否依照资产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SPV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5)是否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SPV提供资产保管报告。
(6)资金保管机构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是否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方式和SPV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有无超范围投资行为。

5. 贷款服务机构审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SPV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应当有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对贷款服务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设有专门的业务部门。
(2)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有无逾期不还,拖欠本息的情况。
(3)是否有效管理贷款。
(4)是否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等法律文件。
(5)是否定期向SPV提供服务报告。
审计的重点是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SPV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SPV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6.发起机构的风险审计
对发起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1)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并建立相应的内容审批程序,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和内容控制制度,有资产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财务会计部门等对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可。
(2)是否充分认识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和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同时避免因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心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
(3)是否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存在的,并对人仍然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检测和控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风险,确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核政策,确保具备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的人员是否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控制方法和技术;
7、信息披露的审计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受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受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加强表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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