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调整相关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款

水利部近日发布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以及调整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等。

调款调整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需要具备“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需要间隔10日。

此举,省去了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程序,缩短了招标时间,从而大幅提升招标效率,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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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通知》规定,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关于招标信息。《通知》规定,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通知》明确,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试点城市范围扩大事宜执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五、关于试点中的重要情况。《通知》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试点情况,对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在全国范围推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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